中国生物发酵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生物发酵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生物发酵领域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等管理事项;
(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四)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二)按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三)对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四)负责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负责团体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团体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六)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协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团体标准执行的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七)建立和管理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九)承担协会委托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各专业领域均衡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秘书长。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每届委员任期5年。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由协会担任,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第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行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完成本届任期内(3年)的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相对应的职务。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协会审核批准,委员聘书由协会统一规定。
第八条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 提出协会团体团体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按时参加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
(3)监督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4)及时反馈协会团体标准实施情况;
(5)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6)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取消委员资格。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提出生物发酵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十条 编制生物发酵领域团体标准体系,根据需求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生物发酵领域团体标准宣贯和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可根据标准化政策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立项建议经标委会委员通过、网站公示、主任委员审核通过后,由标委会秘书处上报协会批准,发布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秘书处向有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会议审查,标准审查时,相关领域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参加审查的委员全部赞成,该标准方为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至标委会秘书处,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审核后报送至协会批准发布。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标委会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便:
1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2 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3 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研制、审查、印刷团体标准。
2 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研究。
3 召开会议。
4 标准宣贯。
5 参与标准化活动。
6 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7 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中国生物发酵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负责解释。